第—条 本会名称为辽宁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研究会(The Politics and Theoretical Research Union of Liaoning
Higher Institution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者组成的群众性教学和学术研究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中央的有关精神,积极进行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研究,不断提高辽宁省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第四条 本会在中共辽宁省委高校工委领导下,接受辽宁省教育厅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接受辽宁省民政厅登记管理机关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工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贯彻中共中央、教育部和省委高校工委及省教育厅有关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和改革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规定。
(二)开展教学改革和学术研究活动,交流省内外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经验。
(三)编印有关教学参考资料,介绍本省及国内各高等院校教学研究成果及国内外思想政治理论课方面的研究动态和信息。
(四)组织会员开展科学研究,向有关部门推荐和奖励会员的学术研究成果,反映会员实际工作中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本省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均可以学校为单位集体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会员。以学校为单位集体加入本会,则该校属于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以文件形式批复;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有向本会提交教学经验成果、学术论文、调查报告以及获得奖励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单位会员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单位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各学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负责组织各专业委员会活动;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秘书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学科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教育厅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学科专业委员会、分会等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研究会会费收费标准:理事长、秘书长单位2500元/年/校;副理事长、副秘书长单位2000元/年/校;常务理事单位1000元/年/校;理事单位1000元/年/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人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教育厅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教育厅业务主管单位和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